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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手机 我再想想更新时间:2013-07-31
果园及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合同法》,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所拥有的村东果园,自葡萄园东头至梨园西头共计约5亩(具体可详查村委出具的土地承包备案资料)的租赁经营权。甲方对标的物只予租赁,不予转让。
2、 标的物目前状况(数目若手写,则均需用大写):此果园目前有两片梨园及一片葡萄园,其中,10年以上树龄梨树共计 .棵;3年以上树龄梨树共计 棵;10年以上树龄葡萄树共计 棵;3年以上树龄葡萄树共计 .棵;果园东头有果树共计 .棵;西头有栗子树 棵,樱桃树 棵。
二、 承包期限
1、 自_ _年 月 日起, 六年以内甲方不得提出终止合同,相反乙方可自行决定终止合同,但乙方需在计划终止合同前一年告知甲方;超过六年以后,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但均需在计划终止合同前一年告知对方。
2、 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予补偿乙方的投资,乙方不予给付租赁费;导致合同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自行协商是否继续部分履行剩余合同,相关合同条款可友好协商予以变更。
三、 承包费用计算方式及给付时间、方式
1、 承包费用计算方式:为2000Kg当年新高品种梨85以上良果对应的市场平均收购价值。即:假设当年新高品种梨85以上良果对应的市场平均收购价格为X元/Kg,则整个果园及土地的承包费用为:2000*X元。
2、 遇有天灾(气候原因,例干旱、冰雹、水灾等,但乙方有能力解决的不在范围之内,此问题可参考周边其他园地的产出情况来定)导致果园及土地减产或绝产的情况,甲方可视情况予以适当减免租赁费。
3、 给付时间、方式:乙方需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将当年承包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及义务:
A. 按期收取租金。
B. 监督乙方对果园及土地的使用情况,若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无偿收回果园及土地使用权,且乙方于此之前的投资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退还土地上任何相关投资。
C. 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在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之外随意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甲方权利及义务:
A. 承包期间,乙方在不改变甲方果园现有布局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安排果园及土地的经营使用情况,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
B. 乙方针对甲方现有的梨树品种不一致的情况,有权通过嫁接以统一梨树的品种,但除非经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对现有果树实施任何砍伐重栽行为。
C. 乙方对果园中、果园周边空闲土地及果树间的空闲地可自行安排经营,地上设施(小屋、电线、抽水设备等)可全权使用,但不得破坏、私自变更或做其他处理。
D. 乙方必须用心经营,保证甲方果园及土地的适种性,不得闲置荒废甲方土地。期间如出现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害(例如虫害、病害、火灾及其他人为损害等),由乙方及时购买青苗予以补植,否则需向甲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E. 乙方不得向其他人再次转包甲方果园及土地。
F. 乙方承包租赁期间,因喷洒农药或其他管理、操作不当的行为,对他人、农畜造成危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
G. 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向甲方给付承包费。
五、 国家征地、占地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情况下的处理方案。
1、 所有相关土地征用或占用补偿费用、青苗补贴费用、人口安置费用等国家补偿、补贴费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张任何相关权利。
2、 国家征地、占地时,若对所征用、占用果园及土地当期的预期收获有专门补偿规定的,按此规定所得当期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其他相关当期产出处理事宜亦按照此规定执行;
3、 国家征地、占地时,若对所征用、占用果园及土地当期的预期收获无专门补偿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进行:
A、 若乙方已经或有条件对当期果园及土地产出进行收获且没有证据证明对果园及土地的下个收获期进行投资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B、 若乙方有证据证明已对土地及果园进行了下一届收获期的投资,则甲方不考虑乙方对所征用、占用部分的实际投资额或产出预期,一律平均按照实际征地、占用面积比例及下述标准,对乙方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方案如下:
a) 若实际征地、占地行为发生在公历10月1日-次年6月1日,则乙方对整个果园及土地的总投资及收益补偿主张不得超过10000元;
b) 若发生在公历6月1日-10月1日,且国家征地、占地时乙方无法或者国家不允许乙方对果园及土地上的作物进行任何收获行为的,甲方对乙方的补偿标准按照整个果园及土地的总预期收入为20000元标准计算;但之后果园及土地的产出归国家或甲方(若有可能)所有,乙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c) 若发生在公历6月1日-10月1日,乙方已对果园及土地产出进行部分收获的,已收货部分价值应当从20000元中相应扣除;之后果园及土地的产出归国家或甲方(若有可能)所有,乙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d) 具体举例说明算法如下:若乙方有证据证明已对果园的下一届收获期投资了4000元,国家5月份征地、占地2亩(共5亩),而乙方愿意继续承包余下部分果园,则甲方对乙方予以补偿4000*2/5=1600元;若国家9月份征地、占地2亩,乙方来不及或者国家不允许乙方对征用部分的作物进行收获的,且乙方愿意继续承包未征用或占用部分果园,则甲方对乙方最高予以补偿20000*2/5=8000元;若此前乙方已经收获5000元,则甲方对乙方予以补偿(20000-5000)*2/5=6000元,但之后被征用、占用部分的产出收益归甲方所有。
4、 此情形下租赁费的给付处理办法:
A. 国家征地、占地行为发生在公历10月1日-次年6月1日的,乙方无需向甲方给付果园及土地征用部分租赁费;
B. 国家征地、占地行为发生在公历6月1日-10月1日的,若(一)乙方已经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得到了对当期收益的专项补贴,(二)乙方已经或有条件对征用、占用部分果园及土地的产出进行收获的,(三)乙方虽来不及或者国家不允许乙方对征用、占用部分的作物进行全部或部分收获,但甲方已按照上述条件对乙方予以补偿的,则乙方仍需向甲方给付当年征用、占用部分果园及土地的租赁费。
C. 上述4、B情况下的租赁费,可由甲方于给付乙方的补偿费中予以提前一次性扣除。
六、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案。
1、 合同到期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在乙方收获完当年果园及土地产出并全额给付当年租赁费用后,甲方按照当时现状收回果园及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2、 乙方对过果园及土地的相关投资(包含硬件设施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私自改动、收回或破坏相关设施。
七、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任何一方如若违反本合同,违约方需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上述条款中已列明违约情形并约定了处理方式的,同时一并执行)。其他违约责任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每份六页),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张学海),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时起生效(前五页,当事人均需签字按手印,或者在骑缝上统一按手印)。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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